您现在的位置: |
|
索引号 |
782378445/2017-15061 |
公开方式 |
主动公开 |
发布单位 |
综合科 |
公开日期 |
2017-05-22 |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若干政策的通知
|
|
建公积金[2017]8号 为促进建德市(以下简称我市)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根据杭州最新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,结合我市房地产形势,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以下调整: 一 政策调整的实施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实施的范围是指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;实施时间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,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。 二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根据家庭房产查档和住房贷款记录确定。家庭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,以公积金中心审核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记录为准。 三 首套房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住房贷款的,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政策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%(购买二手房,房龄为5年(含)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%;房龄为5年以上20年(含)以内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%;房龄为20年以上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%),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。 四 二套房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,且有一条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,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%(购买二手房,房龄为20年(含)以内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%;房龄为20年以上的,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%),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.1倍执行。 五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: 1、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; 2、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; 3、职工家庭曾有两条公积金贷款记录。 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,仍按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。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 2017年5月22日 [附件下载] [附件下载]
|
|
|
|
|